日照安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日照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102执恢48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日照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0)东商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10837元、利息4000元、案件受理费86.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为此应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鲁1102执恢482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