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鑫盛船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2823民初533号 原告:***,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男,195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男,1961年2月20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男,195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用名***),系被告***之妻,196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 被告:***,男,195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女,195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第三人:巴东县鑫盛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官渡口镇东坡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688494837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巴东县鑫盛船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第三人巴东县鑫盛船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第三人巴东县鑫盛船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2元,减半收取11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