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2758号
原告:化工部广州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云山大道宾馆新村2幢。
法定代表人:余子桃。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清远市中田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连江路金沙商务大厦7A02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化工部广州地质工程勘察院诉被告清远市中田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化工部广州地质工程勘察院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化工部广州地质工程勘察院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化工部广州地质工程勘察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2元,由原告化工部广州地质工程勘察院负担。
审判长盘润畴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汤思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