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达州市午阳实业有限公司与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1702民初1095号
原告达州市午阳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午阳公司)与被告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中核三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受理后,依据中核三鑫公司的申请追加洪任宜为第三人,依法作出(2019)川1702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书。后达州市午阳实业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12月24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17民终1650号民事载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重新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午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礼顺,被告中核三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蒲彦君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洪任宜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中核三鑫公司在开发“上品茗都▪澜湖郡”楼盘中急需混凝土,其项目负责人赵运涛与时任午阳公司销售总监洪任宜协商,由原告午阳公司向被告中核三鑫公司提供混凝土。2017年2月-11月,原告午阳公司先后向被告中核三鑫公司提供了总价款为595669元的混凝土。2017年10月16日,原告午阳公司向被告中核三鑫公司出具书面《委托收款授权书》一份,指定黄斌代为收取商砼货款。同日,原告午阳公司向被告中核三鑫公司开具20万元的收款收据,被告中核三鑫公司遂向原告午阳公司指定的黄斌账户转款20万元;2017年12月1日,原告午阳公司第二次向被告中核三鑫公司开具20万元的收款收据,被告中核三鑫公司项目负责人赵云涛向第三人洪任宜个人账户6215××××2195转款20万元。2018年2月13日,原告午阳公司第三次向被告中核三鑫公司开具195669元的收款收据,被告中核三鑫公司向原告午阳公司指定的黄斌账户转款195669元。其间的2018年2月12日,原告午阳公司向被告中核三鑫公司开具发票号码09649980-09649985,合计金额595669元的增值税票6张,被告中核三鑫公司同时向原告午阳公司出具了《发票收取证明》。 案涉诉争款项为2017年12月1日洪任宜收取的商砼货款20万元,洪任宜自认其在担任午阳公司销售总监期间,使用陌生电话号码冒用赵运涛的名义,以短信方式与午阳公司主管销售的副经理李德秋进行欺骗对话,私自将原告午阳公司应收货款20万元截留治病,洪任宜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有待刑事侦查,本案应依法移送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分局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达州市午阳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惠丽 人民陪审员  魏传建 人民陪审员  彭绪瑶
书 记 员  陈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