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巴里坤县城镇坤山建筑设备租赁站、中核三鑫(山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222执异6号 申请执行人:巴里坤县城镇坤山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经营者:***,男,1972年8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被执行人:中核三鑫(山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案外人:**,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达县。 案外人: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巴里坤县城镇坤山建筑设备租赁站与中核三鑫(山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中核三鑫(山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巴里坤县城镇坤山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追加中核三鑫(山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巴里坤县城镇坤山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申请称,2021年2月5日,中核三鑫(山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成立,注册资本18000万元,股东**认缴出资17820万元,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8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出资时间截止2026年2月4日,现两股东均为实缴出资,故申请追加股东**、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实缴全部出资,应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申请人巴里坤县城镇坤山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追加**、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2022)新2222执596号案被执行人; 二、**、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对申请执行人巴里坤县城镇坤山建筑设备租赁站在(2022)新2222执596号执行案中的债权余额在尚未缴纳出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郑  应  武 审判员 任  志  红 审判员 班  曼  丽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帕里扎木拉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