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21民初1149号
原告:***,男,***,1988年06月23日生,住广西南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齐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齐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东方希望**广场1栋4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101604248。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壮族,1987年10月28日生,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被告:广西铭匠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兴东路10厢竹小区3栋2**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MA5KDT8R6J。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西万山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6号中国东盟国际贸易物流中心B座五十层501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6801318988。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西泽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教育社区四组85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MA5NRUJM7T。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铭匠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广西万山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泽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交费期限已届满,原告***仍未依法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奕杉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