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21民初1149号 原告:***,男,***,1988年06月23日生,住广西南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齐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齐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东方希望**广场1栋4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101604248。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壮族,1987年10月28日生,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被告:广西铭匠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兴东路10厢竹小区3栋2**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MA5KDT8R6J。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西万山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6号中国东盟国际贸易物流中心B座五十层501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6801318988。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西泽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教育社区四组85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MA5NRUJM7T。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铭匠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广西万山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泽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交费期限已届满,原告***仍未依法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奕杉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