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圣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扬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圣景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125民初2738号之二
申请人:安徽扬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的合肥市包河区经济开发区兰州路88号综合楼B座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CFAH09(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垚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圣景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路与连水路南侧恒盛皇家花园2幢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3634131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定远县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政务新区建设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781062350A。
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皖1125民初273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一、对案外人***下的位于定远县长征路南侧锦竹.南苑2幢2301室,产权证号为:皖(2016)定远县不动权第0002895号的房屋予以查封;
二、对安徽圣景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定远县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039784.9元不得支付。
现该案已经调解结案,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对两项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名下的位于定远县长征路南侧锦竹.南苑2幢2301室,产权证号为:皖(2016)定远县不动权第0002895号的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安徽圣景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定远县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039784.9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管守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