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华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三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111民初1932号

原告:合肥市华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西、紫蓬路南华顺天门湖花园5幢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814313XD。

法定代表人:宋执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桂林,上海汇业(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三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淮北路199号天然轩7幢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2491044X。

法定代表人:徐家兵,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合肥市华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与被告安徽三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桂林,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欠款137000元,并按照人民银行公布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11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沥青砼工程施工合同书》一份,约定原告承担被告承包施工的《滨湖新区东方汇道排工程》项目中的“道路沥青工程”施工,并在合同中就承包方式、承包范围、承包价款、支付及结算等,都做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的约定和被告的要求,积极组织施工,圆满完成合同约定的沥青工程施工任务。2019年6月10日,双方共同签署“沥青施工决算书”一份,确认应付沥青工程款377020元。根据双方所签“沥青砼工程施工合同书”第五条“支付及结算约定:2、工程款的结算方式:底层施工结束,上面层前付至总工程款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一年内付清(2019年11月1日前)”,被告最迟应在2019年11月1日前付清全部工程款。但是被告至今只支付原告工程款24万元,尚欠137000元工程款没有支付给原告。

被告三升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辩称,欠款137000元属实,利息希望和原告调解后予以减免或免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8日,华信公司与三升公司签订《沥青砼工程施工合同书》一份,约定:1.华信公司已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三升公司位于西藏路与杭州路交口的额滨湖新区东方汇沥青工程;2.工程价款在施工完成后,据实结算;3.自施工之日起,三升公司派***作为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计量及价款决算等文件上的签字对三升公司具有约束力;4.底层施工结束,上面层前支付至总工程款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一年内付清(2019年11月1日前);5.若三升公司未按期付款,***承诺对合同项下三升公司欠付工程款、违约金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付款责任;6.三升公司逾期付款应按照月息2份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作为违约金。合同上加盖了三升公司的印章,并载有***的签名。

合同签订后,华信公司入场施工。完工后,2019年6月10日,***出具沥青施工决算书一份,载明工程价款377020元。

截至2021年4月9日,三升公司、***共计支付华信公司工程款24万元。

以上事实,有《沥青砼工程施工合同书》、沥青施工决算书、还款协议、转账凭证,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作证,证据符合法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求,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华信公司如约完成案涉项目的施工,三升公司即应如约足额支付工程款。现三升公司仅支付工程款24万元,欠付工程款137020元,已构成违约,除应支付欠付工程款,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华信公司主张三升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13.7万元,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逾期付款的利息部分,华信公司起诉时自行调整为按照人民银行公布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息,应予准许。三升公司未能按期付款,***依据合同约定,应当对欠付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三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华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7万元及利息(以13.7万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公布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89元,由被告安徽三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周文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君

书记员龚丽娟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