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2民初6747号
原告:安徽三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近春园路与至善路交口合肥启迪科技城创客空间C1栋6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2391044X。
法定代表人:徐家兵,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广磊,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盛达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萧县龙城镇健康路西龙湖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578513769W(1-1)。
法定代表人:熊庆,职务: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彦忠,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三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盛达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三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三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三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1元,减半收取790.5元,由被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学堂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何海燕
书 记 员 高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