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民初3283号
原告:***,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得说,安徽安泰达(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三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家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海燕,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闫子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小维,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三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9574元,减半收取478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敬宏
人民陪审员 吴晏萍
人民陪审员 金木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齐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