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三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民初3283号

原告:***,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得说,安徽安泰达(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三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家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海燕,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闫子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小维,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三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9574元,减半收取478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敬宏

人民陪审员  吴晏萍

人民陪审员  金木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齐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