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6民初1163号
原告:**,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保磊,凤阳县西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成,凤阳县殷涧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安徽三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淮北路199号天然轩7幢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2491044X。
法定代表人:徐家兵,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海燕,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三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守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姚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