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飞雳士轮胎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执异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福宜街5号院1号楼15层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144177R。
法定代表人:蒋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平,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孟奇,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飞雳士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区高新大道36号院22幢1层1号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3054417396。
法定代表人:马航,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程利勇,男,汉族。
第三人:西安九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十里铺百花星座30幢1单元000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7299493410。
法定代表人:王贵林,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马航,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飞雳士轮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第三人程利勇、西安九竹工贸有限公司、马航为(2019)陕03执22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称:1、2020年4月,异议人申请追加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宝鸡中院以第三人出资期限未到为由驳回了异议人的追加申请,现出资期限2021年12月31日已届满,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第三人均未履行出资义务。2、程利勇、西安九竹工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向被执行人缴纳任何注册资本,其应对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马航作为被执行人的现任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应当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2019年9月20日,马航与程利勇、西安九竹工贸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了被执行人的全部股权,但至今其并未足额缴纳出资。综上,应当依法追加第三人程利勇、西安九竹工贸有限公司、马航为(2019)陕03执22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北京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飞雳士轮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京仲调字第0521号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2019)陕03执2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飞雳士轮胎有限公司在银行、其他有储蓄业务机构的存款7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双方当事人同意就执行事宜继续自行协商解决,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陕03执2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异议人申请追加第三人程利勇、西安九竹工贸有限公司、飞雳士(宝鸡)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深圳福开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飞雳士(深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马航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2020)陕03执异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请求追加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
另查,被执行人飞雳士轮胎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马航,注册资本20000万,登记状态为开业。2019年9月25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程利勇”变更为“马航”,投资人由“西安九竹工贸有限公司,出资额6000,百分比30;程利勇,出资额14000,百分比70”变更为“马航,出资额20000,百分比100”。2019、2020年度报告显示马航认缴出资额200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认缴出资方式为货币;2019年显示实缴出资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实缴出资方式为货币。2018年度报告显示程利勇认缴出资额140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38年10月12日,认缴出资方式为货币;西安九竹工贸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60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38年10月12日,认缴出资方式为货币。2017年度报告显示深圳福开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700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认缴出资方式为货币;西安九竹工贸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300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认缴出资方式为股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程利勇、西安九竹工贸有限公司公司、马航为本案被执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交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2019年9月25日被执行人的投资人由“西安九竹工贸有限公司,出资额6000,百分比30;程利勇,出资额14000,百分比70”变更为“马航,出资额20000,百分比100”。2019、2020年度报告显示马航认缴出资额200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2018年度报告显示程利勇认缴出资额140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38年10月12日,西安九竹工贸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60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38年10月12日。第三人程利勇、西安九竹工贸有限公司、马航均是通过股权转让成为被执行人公司的股东,不是该公司的原始股东,各第三人受让股权时是否支付了对价暂无证据可证明,且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认缴出资时间未届满,故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第三人程利勇、西安九竹工贸有限公司、马航为本案被执行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程利勇、西安九竹工贸有限公司、马航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白永世
审 判 员 刘 新
审 判 员 郑晓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 婷
书 记 员 白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