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辖终4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首都医疗骨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禧三街59号院1号楼1层1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薄滨,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福宜街5号院1号楼新时代国际中心15层1512。
法定代表人:蒋强,总经理。
上诉人首都医疗骨科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医骨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外建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4民初122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首医骨医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应由原告中外建公司的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即案涉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首医骨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首都医疗骨科医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徐硕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岩
书 记 员 张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