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民终22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计华,男,1963年7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娟(张计华之女),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计华之女),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福宜街5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方华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2651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东方华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润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25号院5号楼内1层6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禾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西沙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张山营镇***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张山营镇张山营村4区7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水建管(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园博园南路渡业大厦6层610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中水建管(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张计华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华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北京润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区张山营镇***建筑设备租赁站、中水建管(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9民初3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计华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计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计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张计华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明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