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衡水市高新区王阳防护网安装队、河南天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1102民初5018号
衡水市高新区王阳防护网安装队与河南天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市高新区王阳防护网安装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8元,由原告衡水市高新区王阳防护网安装队负担。
审 判 员 张忠华
法官助理 潘晓宁 书 记 员 李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