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新裕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河南天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执保355号
申请人:河南新裕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天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新裕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河南天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1323民初4990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天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执行员 : 赵 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献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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