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新裕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河南天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民初4990号之四
原告:河南新裕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孔明路建业凯旋广场6幢1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64HC712。
负责人:于国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铭,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宇卿,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天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红茶路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296243447。
法定代表人:张智先,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欣,河南汉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胜杰,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4日,住河南省方城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裕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诉被告河南天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新裕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庭后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0元,于2021年12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欲达成和解自行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天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新裕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天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预交7617元,退回原告64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河南新裕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申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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