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天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城发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峡县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豫1323财保104号
申请人河南天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天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得到实现,向本院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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