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南阳市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天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02民初8567号
原告:南阳市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溧河乡袁老家村
法定代表人:石文峰,任总经理职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597648968C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明,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沛,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天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红茶路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智先,任董事长职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296243447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平,男,系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
原告南阳市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天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2021年11月30日,原告南阳市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市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83.00元,由原告南阳市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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