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天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民辖141号 原告:河南天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红茶路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智先,任董事长。 被告:河南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申报大厅216房间。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41号A座二十层、二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西峡县惠民交通基础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街道***6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告:河南城发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紫金街道紫金路西段南侧公路局四楼。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河南天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路桥公司)与河南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下简称城发交建公司)、河南省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西峡县惠民交通基础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城发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 河南天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诉称,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城发交建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不包括索赔部分)本金87,326,761.89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息3.85%的1.5倍计算利息,其中以99,326,761.89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2日计算至2021年2月7日,以87,326,761.89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河南省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西峡县惠民交通基础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城发交建公司欠付原告工程款本金87,326,761.89元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3.四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保全费等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后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城发交建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本金38,560,933.89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息3.85%的1.5倍计算利息,其中以50,560,933.89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2日计算至2021年2月7日,以38,560,933.89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城发交建公司支付原告停工损失52,227,026.42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息3.85%计算利息从2020年8月12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城发交建公司支付原告预期利益损失22,633,366.14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息3.85%计算利息从2020年8月12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4.被告河南省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西峡县惠民交通基础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城发交建公司欠付原告上述工程款、停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本金113,421,326.45元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被告河南省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和原告签订了《G312线西峡内乡界至**段公路新建工程PPP项目联合体协议》,约定组成联合体参与项目投标,并由被告河南省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负责项目的投标活动,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公司融资,三方共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由原告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参与项目施工。2018年12月联合体中标后,项目公司(即被告城发交建公司)于2019年1月成立,原告依照约定履行了对项目公司出资义务。2019年7月,被告城发交建公司与原告签订《G312线西峡内乡界至**段公路新建工程PPP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编号为G312线西峡段新建工程-2标。该合同暂估总价644,648,272.7元,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为:(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合同谈判过程中的会议纪要、澄清文件);(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3)通用合同条款;(4)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要求;(5)图纸;(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人员、设备清单;(8)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9)其他合同文件。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被告城发交建公司突然于2020年8月12日向原告发出《关于不再继续投资建设G312线西峡内乡界至**段公路新建工程PPP项目的告知函》,终止双方施工合同,截至2020年8月12日被告城发交建公司欠付原告工程款99,326,761.89元,被告城发交建公司于2021年2月7日支付12,000,000元。原告已完成工程量价款合计为170,960,161元,被告仅支付83,633,399.11元,下欠原告工程款本金87,326,761.89元。依据被告城发交建公司章程,被告河南省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40,754.7万元,首笔资金8,150.95万元应于2019年1月31日之前足额实缴,第二笔资金5,434万元应予于2019年3月31日之前足额实缴,剩余资本金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及时足额实缴到位,但被告城发交建公司仅缴纳8,150.95万元。被告西峡县惠民交通基础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认缴出资5,145.8万元,首笔资金1,029.16万元应予于2019年1月31日之前足额实缴,经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其也未实缴到位。二被告作为城发交建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均未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其应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查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被告河南省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将其城发交建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被告河南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知情的股权受让人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成路桥公司与被告城发交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案涉工程价款以政府审计结论为准。因西峡县人民政府对原告已完工部分的工程价款、临建工程价款、半成品价款的审计迟迟没有作出结论,致使案件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近期政府部门又明确表示对临建工程价款、半成品价款不予审计定价,由此引发原告天成路桥公司对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案涉工程原为西峡县人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设的经营性公路项目,原告天成路桥公司与被告城发交建公司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西峡县相关政府部门组织各方当事人对相关工程价款及损失进行审计、清算。庭审中,被告城发交建公司认为案件处理结果涉及到西峡县人民政府的利益,曾申请追加西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基于此,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避免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因案涉工程原为西峡县人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设的经营性公路项目,且案涉工程价款以政府审级结论为准,现因政府审计问题影响案件进展,当事人以案件涉及政府利益,可能存在行政干预为由,对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公正性产生了质疑,鉴于此特殊情形,为维护司法公信力,本案应由本院指定管辖。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卫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 宛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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