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492民初1091号
原告:山东久和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探沂镇探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江苏华大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长虹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然,***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久和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大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久和木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华大集成房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久和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华大集成房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山东久和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立群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黄松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