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492民初1107号
常州市材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大装配式房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市材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大装配式房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材供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诉中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大装配式房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常州市材供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立群
法官助理 费 雯
书 记 员 徐 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