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大装配式房屋有限公司

常州市材供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华大装配式房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492民初110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州市材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华大装配式房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1)苏0492民初110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大装配式房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常州市材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常州市材供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华大装配式房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3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高立群
法官助理费雯书记员*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