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执84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司南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澄浏中路******。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
申请执行人上海司南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的(2021)沪0114民初137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司南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7,551.87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27,551.87元及相应利息,缴纳执行费313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上海司南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材料等证实。
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上海司南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4民初13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 琦
审判员 毛 华
审判员 张丽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佳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第二百六十五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