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司南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司南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苏测慧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4民初1811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司南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澄浏中路618号2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扬州苏测慧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现代广场25幢705。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上海司南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部分则查封或冻结其他等价资产。本案已出具(2022)沪0114民初1811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扬州苏测慧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340,41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之财产。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司南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司南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扬州苏测慧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冻结银行账户内存款340,41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之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