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4民初18114号之二
原告:上海司南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澄浏中路618号2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扬州苏测慧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现代广场25幢70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司南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苏测慧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司南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司南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2,222元,合计诉讼费2,247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