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康公路规划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湘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诉国电四川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桠河发电厂、四川川康公路规划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824民初585-1号
原告:湖南湘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408号中栋615房。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藏族,生于1966年12月10日,住四川省石棉县,系该项目实际施工人。
被告:国电四川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桠河发电厂,住所地石棉县新棉镇电力路1号。
负责人:毕重强,厂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男,四川佳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21日,住成都市高新区,公司职工。
被告:四川川康公路规划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308号1栋7楼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男,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79年12月2日,住四川省双流县,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湘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电四川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桠河发电厂、四川川康公路规划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尚有部分证据没有收集齐全为由,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国电四川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桠河发电厂、四川川康公路规划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湘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电四川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桠河发电厂、四川川康公路规划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湖南湘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尤泳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彬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