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3223号
原告:四川省城际干线交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通祠路**号*幢*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刘世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伟,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星,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号*号楼*座****楼。
法定代表人:罗玉宏。
第三人:四川川康公路规划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号*幢*楼*号。
法定代表人:彭晓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城际干线交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第三人四川川康公路规划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应于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因原告四川省城际干线交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交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缓交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珊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