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仲安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仲安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段建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2民特23号
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仲安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渤海花园5-3-1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有,天津显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段建伟,男,199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中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仲安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段建伟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仲安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称,撤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津滨劳人仲裁字[2018]第40980-1号仲裁裁决第一项,申请人不支付被申请人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3506.46元。事实和理由: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和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段建伟称,不同意申请人申请,同意仲裁裁决。
经审查查明,段建伟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1.支付2011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5日的延时加班费133440元、休息日加班费20496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4640元;2.支付2012年至2017年采暖费2010元、防暑降温费3792元;3.支付2013年2月9日至2月15日工资1120元、2015年2月18日至2月24日工资1120元、2016年2月7日至2月13日工资1120元、2017年1月27至2月2日工资1120元、2018年2月15日至2月21日工资1120元;4.支付2011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5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1200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被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作出津滨劳人仲裁字[2018]第40980-1号终局仲裁裁决,及津滨劳人仲裁字[2018]第40980-2号非终局裁决。申请人对津滨劳人仲裁字[2018]第40980-1号终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撤销该裁决。申请人对津滨劳人仲裁字[2018]第40980-2号非终局仲裁裁决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已受理。
本院认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被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作出津滨劳人仲裁字[2018]第40980-1号终局仲裁裁决和津滨劳人仲裁字[2018]第40980-2号非终局裁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应当撤销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津滨劳人仲裁字[2018]第40980-1号仲裁裁决。
申请费10元,由被申请人段建伟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刚
代理审判员张月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