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执44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聚晟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和平支路34号。
法定代表人:伍太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廷清,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遵义方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海虹5号楼E2幢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GR3R26K。
法定代表人:吴滨,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仲裁委员会(2020)遵仲裁字第146号裁决书,依法受理重庆市聚晟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遵义方耀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遵义方耀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遵义方耀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万元;
二、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显农
审判员 邓雪梅
审判员 唐 川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余娇
书记员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