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聚晟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聚晟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遵义方耀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3财保15号
申请人:重庆市聚晟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和平支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569941390G。
法定代表人:伍太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廷清,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遵义方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海鸿5号楼E2幢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GR3R26K。
法定代表人:吴滨。
申请人重庆市聚晟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遵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1月15日遵义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移送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遵义方耀科技有限公司价值573,434.4元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遵义方耀科技有限公司价值573,434.4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袁俊斓
书记员杨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