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天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14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安徽天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富邻广场科研1#1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4365373。
法定代表人:卜鹏华。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天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天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天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585.34元(其中支付工资6365.34元、报销款15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2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唐 峻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盼盼
书 记 员  张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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