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执127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758544562A,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物流大道与天柱山路交口中环东方名景5幢104室。
法定代表人:余竹云。
被执行人: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县龙城镇萧桃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锐元。
本院在执行安徽中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武威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韦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