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昆山优益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中环智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5871之一号
原告:昆山优益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1109-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XTCFD1T。
法定代表人:赵志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中环智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12227号中环城E3块D座办公楼办6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9901416F。
法定代表人:朱盼盼,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中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12227号中环控股集团大厦A座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8544562A。
法定代表人:余竹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昆山优益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环智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昆山优益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优益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中环智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山优益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中环智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05元,减半收取210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003元,由原告昆山优益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洪钧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丁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