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贵阳法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安徽中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民初1260号
原告:贵阳法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薪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岭南路33号天一国际广场3-4栋负1层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0046073。
被告:安徽中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物流大道与天柱山路交口中环东方名景5幢1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倩文,该公司法务。
原告贵阳法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贵阳法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法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法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贵阳法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