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金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3民辖终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6年6月4日生,住云南省文山州广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金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经济开发区轻机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金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富源县人民法院(2019)云0325民初9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其于2007年1月21日到被上诉人处上班,单位地址是湖北省京山县,工作地点为云南省富源县,2011年5月14日借调到贵州省兴义市兴义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上班,2012年2月24日在贵州省受工伤。之后,在湖北省京山县认定了工伤,又在京山县申请了劳动仲裁。因京山县仲裁委和法院都说发生工伤事故的当地也有管辖权,其又在贵州兴义申请仲裁,仲裁院不予受理后,其向兴义市法院起诉后裁定不予受理,其没有办法才又向云南省富源县法院起诉。三省仲裁机构和法院相互推诿,均说对方有管辖权,致上诉人多次往返于三地,劳动争议长期得不到解决。请求:1、撤销(2019)云0325民初933号民事裁定书,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3、判决由富源县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湖北金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均有管辖权,当事人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案所涉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并未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发生争议,并且,劳动者***实际已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湖北省京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并作出京劳人裁字[2018]06-1号、06-2号裁决书及京劳人决字[2018]04号决定书,因此,本案所涉劳动争议由湖北省京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湖北省京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劳人裁字[2018]06-1号、06-2号裁决书已明确告知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也已实际向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是起诉后,***又撤回起诉,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821民初1073号民事裁定,准许***撤诉。因此,本案所涉部分劳动争议已经湖北省京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并经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权确定,富源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湖北省京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劳人决字[2018]04号决定书载明,“因社保缴费争议为一裁终局执行案件……本委决定中止本案审理,待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的时间法律文书生效后,本委再进行社会保险缴费事项的裁决。”剩余劳动争议事项,**发应待湖北省京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如不服该裁决,再于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