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海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淄博海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淄博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303民初4119号
原告:淄博海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淄博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淄博海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海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保全费111.00元由原告淄博海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