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水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合肥皖卓电气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上为供水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23民初395号
原告:合肥皖卓电气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2919630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上为供水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95081632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皖卓电气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上为供水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皖卓电气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皖卓电气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皖卓电气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合肥皖卓电气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陆莉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