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水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怡申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皖水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5民初16546号
原告:南京怡申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682533241M),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淳县淳溪镇中山大街166号2幢-1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露露、**,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皖水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950816329),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经开区桃花工业园汤口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许方方。
原告南京怡申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皖水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怡申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怡申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怡申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1040元,由原告南京怡申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见习书记员*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