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8安徽鑫艺达抛光机械有限公司与合肥上为供水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04民初9647号
原告:安徽鑫艺达抛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青阳路。
法定代表人:石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上为供水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安徽鑫艺达抛光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上为供水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安徽鑫艺达抛光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鑫艺达抛光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鑫艺达抛光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玉玲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