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粤0106民初4573号
广东广晟南方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晟南方公司)与连淑红劳动争议两案,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广晟南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习江玲(38888、4573号案)、王晓宇(38888号案)、苏文聪(4573号案),连淑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予以保护。本案争议焦点是广晟南方公司应否支付连淑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连淑红与广晟南方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7月2日期满,连淑红已向广晟南方公司提交申请,明确表达了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而广晟南方公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并通知连淑红双方的劳动关系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广晟南方公司应向连淑红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连淑红主张广晟南方公司的解除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问题。连淑红于2010年7月1日入职广晟南方公司,至2020年7月2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连淑红在广晟南方公司并未连续工作满十五年,本案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连淑红主张广晟南方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广晟南方公司主张其已提出按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连淑红续订劳动合同、连淑红拒绝续订的问题。广晟南方公司确于2020年5月27日告知连淑红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如需续订需提交申请。但上述内容只是告知连淑红可以向广晟南方公司发出要约即申请续订劳动合同,并未明确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在法律上无实质意义,不能据此认定广晟南方公司已经提出按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连淑红已于2020年6月9日向广晟南方公司提交续订劳动合同的申请,即便广晟南方公司认为连淑红在申请中提出了不合理的续订条件,也应与连淑红协商,并在协商过程中明确提出同意与连淑红续订劳动合同,续订条件是维持或高于双方已合法变更并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现广晟南方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已提出按上述标准与连淑红续订劳动合同,而连淑红予以拒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此情况下,广晟南方公司终止双方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向连淑红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根据本院查明事实,连淑红存在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但连淑红与广晟南方公司之前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均发生于《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前。按该法施行以前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到期终止与劳动者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在计算连淑红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应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即广晟南方公司应向连淑红支付经济补偿金90350元(6950元/月×13个月)。广晟南方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应扣除应发未发工资和年效益工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双方确认连淑红每年享有年休假15天,且广晟南方公司对连淑红2019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8天、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的事实未持异议。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连淑红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未休年休假折算为7天(即182天÷365天×15天,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予计算),广晟南方公司应支付连淑红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5112.64元[即6950元÷21.75天×8天×(300%-100%)]、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4473.56元[即6950元÷21.75天×7×(300%-100%)],共计9586.2元。关于广晟南方公司主张连淑红因个人原因未休年休假、公司只需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的问题,广晟南方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安排连淑红休年休假,但连淑红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故广晟南方公司主张其只支付连淑红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广晟南方公司主张在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基数时应扣除技术补贴、劳保费用、通讯补贴等福利待遇的问题,该主张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广晟南方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连淑红的部分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1987年9月,连淑红入职河南省许昌市第一橡胶厂。1992年12月,连淑红被广东省劳动局调动至广州军区驻穗单位工作。其后,连淑红与广晟酒店集团建立劳动关系。2002年7月,连淑红与广晟酒店集团的劳动合同终止。2002年8月,连淑红与亚洲大酒店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6月7日,广晟南方公司与连淑红谈话并签署《商调前谈话记录》,对连淑红拟由亚洲大酒店调入广晟南方公司的工龄计算、岗位安排等事宜询问连淑红意见。2010年7月1日,连淑红入职广晟南方公司,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7月2日至2020年7月2日,约定岗位为物业管理技术岗。
2017年12月25日,广晟南方公司作出《关于给予连淑红同志降薪、岗位调整等处理决定》,载明:连淑红利用其任物业经营部收费员之职务便利,长期不向公司缴纳水电卫生费用达5897.62元,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对连淑红作出降薪3级(由原来的主管1档降为助理员1档)、扣罚2017年度效益奖金、调岗至工程经营开发部等处理。
针对该降薪和调岗行为,连淑红和广晟南方公司先后申请仲裁(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18〕5998号仲裁)和提起诉讼[本院(2019)粤0106民初2042号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20698号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1民终2069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连淑红确有存在利用职务之便少缴纳费用的情形,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基本岗位职责,广晟南方公司作出的降岗降薪处罚具有合理性,故判决驳回连淑红主张广晟南方公司按原岗位工资待遇支付工资差额的请求。2020年7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民申520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连淑红的再审申请。
2020年5月27日,广晟南方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连淑红提出:合同即将到期,如要续签合同,需提交续签合同申请,续签期限为无固定期限。
2020年6月9日,连淑红向广晟南方公司提交《申请书》,载明:本人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合同约定工资级别为主管1档,现向公司提出续签申请,申请续签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
2020年6月22日,广晟南方公司向连淑红发出《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通知书》,载明:双方的劳动关系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即2020年7月1日终止,广晟南方公司不再与连淑红续签劳动合同。
2020年9月10日,连淑红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广晟南方公司支付连淑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58700元;2.广晟南方公司支付2019年度(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5112.64元、2020年度(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应休未休带薪年假工资4793.1元。该委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20〕10226号仲裁裁决,裁决:1.广晟南方公司支付连淑红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9586.20元;2.驳回连淑红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广晟南方公司及连淑红均对该裁决不服,遂诉至本院。
本案庭审中,广晟南方公司对连淑红提交的《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工资单》及相应银行流水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以上证据,计算得出连淑红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6950元。此外,广晟南方公司确认连淑红每年享有年休假15天,并对连淑红2019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8天、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的事实未持异议。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广东广晟南方建设有限公司向连淑红支付经济补偿金90350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广东广晟南方建设有限公司向连淑红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9586.20元;
三、驳回连淑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广东广晟南方建设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两案案件受理费各10元,共20元,均由广东广晟南方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依然
书记员 黄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