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783执297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园东路2147号。
法定代表人:滕明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莉莉,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东,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元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深圳出口加工区兰竹西路裕灿工业园区B2栋2楼。
法定代表人:杨王中,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杨王中,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紫金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元亨物流有限公司、***、杨王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783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深圳市元亨物流有限公司应当偿还拖欠工程款11780073.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工程款11780073.98为本金,自2016年10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杨王中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深圳市元亨物流有限公司、***、杨王中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方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报告一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但其逾期拒不履行及报告财产状况,本院已于2021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二、同年1月13日、3月2日、4月13日及9月18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元亨物流有限公司、***、杨王中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核实被执行人深圳市元亨物流有限公司、***、杨王中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
经查,本院发现并控制被执行人深圳市元亨物流有限公司、***、杨王中名下财产如下:1.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元亨物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生产设备,此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3破申1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执行人深圳市元亨物流有限公司破产案件,该批查封经营设备移交破产处理;2.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粤B6××**车辆(查封期限:2020年4月29日至2022年4月28日),因未实际控制而不能执行处理;3.拍卖被执行人杨王中与案外人严玉兰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河源市紫金县××村××层××房房产,得款165000元,该款项清偿抵押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县支行的债权83243.82元,退回案外人严玉兰享有的房屋拍卖款份额40878.09元,余款40878.09元依法用于清偿被执行人杨王中个人债务;4.扣划被执行人***、杨王中名下银行及网络资金账户存款14155.29元。
综上,本次案件合计执行到位款55033.38元,该执行所得款优先清偿拍卖辅助费2400元,负担案件申请费执行690元,余款51943.38元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方建设有限公司债权元,本院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元亨物流有限公司、***、杨王中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深圳市元亨物流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另对被执行人***、杨王中名下已被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783执29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若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陈彩虹
审 判 员 吴锦鹏
审 判 员 梁玉庆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绍坚
书 记 员 钟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