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202财保2号
申请人:广东恒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阅江住宅一区第4幢第二层216号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南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园东路214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恒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价值人民币250000元范围内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广东**南方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编码号为H740413210008423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上述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等额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恒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价值人民币250000元范围内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广东**南方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具体以保全财产清单为准)。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广东恒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林 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