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玉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玉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6394号 原告:***,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户籍地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河南玉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13号16号楼东2**6层东南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河南玉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河南玉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当庭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