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22民初763号
原告:新疆傲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查鲁盖路西街。
法定代表人:蒋中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蕾,新疆瑞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原告新疆傲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新疆傲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傲阳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傲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疆傲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云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