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4民初6747号
申请人:自贡市腾飞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川路南湖印象3栋1-9-4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和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53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530000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琨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