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14执终3762号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腾飞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天津)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案由: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腾飞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67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7)津0114执3762号。
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仍未按期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其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津0114执3762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