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302执1153号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腾飞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川路南湖印象****。
法定代表人:李玉平,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聚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北城区北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李士超,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自贡市腾飞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河北聚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的(2019)川0302民初210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定做款24万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4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500.00元、公告费600.00元、执行费4742.00元。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以下无正文)
审判长 陈 龙
审判员 余运河
审判员 牟高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温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