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腾飞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自贡市腾飞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江西花约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302民初773号

原告:自贡市腾飞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川路南湖印象****。

法定代表人:李玉平,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珊,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丹,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花约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黄港镇南坪村**。

法定代表人:郑安华,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岩,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告自贡市腾飞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文化公司”)诉被告江西花约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约谷旅游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诉前调解的形式对该案进行了调解,因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调解不成,本院立案受理后,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了审查,依法驳回了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2020年5月2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飞文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丹,被告花约谷旅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安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腾飞文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定作款58.4万元;2.被告自2018年3月11日(最后一笔付款时间为合同结束后2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止以本金58.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付款的占用资金利息299397元,并继续以本金58.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直至付清为止;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为:原、被告于2018年1月5日签订《2018修水县首届山谷花灯文化节大型灯会制作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就该项目按照被告提供的场地及要求,提供彩灯设计、制作、安装、维护、拆展等工作。合同总价款为198万元整。双方约定:乙方(即原告)前期工作人员到场后支付定作款总额的20%、工程完成至30%时支付30%、验收合格后支付40%、展期结束后2日内支付剩余10%尾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全部合同内容,现该项目展期已过,灯组于2018年3月9日拆除,但被告却没有按约付款。被告在先后支付了139.6万元后,剩余58.4万元经原告催收无果。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利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花约谷旅游公司辩称,一、我方从未有过相关经验,当初我公司与腾飞是在网上联系,我方完全相信被告方,并与之签订了合同,该合同是原告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减小原告方的责任,加重了被告方义务,有失公平;二、在施工中,被告方从未提供施工图纸,导致我方无法验收,原告设计、制作和安装灯组也没有按照行业标准进行,灯组质量不过关,导致灯组在没有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于2020年3月3日晚上倒塌,无法继续展出;三、原告没有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在灯组倒塌后我方联系原告要求修复,但原告一直没有进行修复,导致灯展提前结束,给我方造成了经济损失,且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负责拆展工作,我方只能另行聘请他人拆除灯组,花费了12万元,这些费用都应该由原告方赔偿我方。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5日,原告腾飞文化公司(乙方)与被告花约谷旅游公司(甲方)签订《2018修水县首届山谷花灯文化节大型灯会》制作合同书,约定: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场地及要求,为甲方提供2018修水首届山谷花灯文化节大型灯会的灯组设计和制作;灯展亮灯时间为2018年2月7日,展出时间为2018年2月8日至2018年3月8日;展出规模共29组灯(项目内容详见合同附件灯组工艺目录表,验收以工艺表上工艺、整体效果图为依据);甲方负责提供灯展期间主电缆线,并将电缆线在开展前7天送至安装到乙方指定安装灯组位置的配电箱桩头上,展会中主要电缆线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所有灯组按照制作说明中的工艺与尺寸、效果制作安装,乙方确保灯展造型质量与艺术设计效果达到85%以上,所有灯组全部安装完毕调试正常亮灯后交付甲方使用;灯展期间乙方人员负责灯组维护、维修;合同包干价为1980000元(含设计费、制作材料费、人工费、往返差旅费、生活费、维护费);在合同签订后乙方前期前站人员到达现场后2日内甲方支付乙方396000元;乙方施工人员全部到现场并施工10日,工程进度完成30%,支付594000元;灯组全部安装并调试亮灯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个工作日内支付792000元;展出结束后2日内,支付198000元;所有灯组全部安装完毕正常亮灯运行,视为验收合格;如果甲方不能按时支付款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每日按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五缴纳滞纳金,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40000元,并赔偿对方由此产生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如台风地震等)等。《2018年修水茶博园春节灯会制作说明》作为合同附件,对合同涉及的29组灯组的尺寸、用电功率、价格及结构制作说明逐一进行了约定,并注明“3月8日展出结束,不低于4人协助拆除灯组”。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开展了29组灯组的制作工作,并于2018年2月7日将灯组交付被告使用。2018年2月8日开始亮灯展出,原告方安排杨某1、曾雪兵负责灯展现场维护事宜。2018年3月4日下午,修水县突然发生8、9级大风,导致展出的灯组被吹倒,部分灯组被损毁至无法修复。2018年3月9日,灯展展出期届满后,原告方的维护人员方撤离灯展现场。后被告自行聘请人员拆除了展出灯具。至今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定作款1396000元,仍有584000元未支付,故致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请求。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工商登记情况,《2018修水县首届山谷花灯文化节大型灯会制作合同书》《2018年修水茶博园春节灯会制作说明》,气象预警短信,现场照片,中国修水网宣传报道信息,微信朋友圈截屏,证人杨某1、杨某2的证言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附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2018修水县首届山谷花灯文化节大型灯会制作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剩余定作款584000元问题,灯组已经制作安装展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之规定,被告应当支付定作款,双方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980000元,被告已经支付了定作款1396000元,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剩余定作款584000元,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定作款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原告设计、制作和安装灯组没有按照行业标准进行,导致灯组在没有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于2018年3月3日晚上倒塌的主张,本院认为被告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原告的灯组的制作、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且证人杨某1、杨某2的证言以及当地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警能够互相印证证明展出灯组是因2018年3月4日下午修水突然发生8、9级大风灾害性天气而倒塌;故被告方以此为由主张灯组质量不合格,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因其另行聘请他人拆除灯组的费用和因后期无法展出导致的损失的问题,本院释明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反诉,故本案中不予处理。关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自2018年3月11日起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本院亦予支持,但资金占用利息自2018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应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花约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自贡市腾飞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定作费584000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8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自贡市腾飞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317元,由被告江西花约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彭实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何怡

书 记 员 胡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