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302民初2102号
原告:自贡市腾飞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平,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珊,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俊霞,四川星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聚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士超,董事长。
原告自贡市腾飞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公司”)与被告河北聚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俊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聚众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腾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定做款24万元及逾期付款所产生的资金利息损失(以24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2月18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7日,原、被告签订《2017年定州崇文街迎春灯会彩灯合同》,约定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设计制作灯组,展出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15日,展出地点为定州市崇文街,展出规模为大中小型灯共34组。合同包干价为1080000元。付款方式为:1、原告前期制作人员到达现场后,被告支付制作款的20%;2、原告团队全部到达现场10日内支付制作款30%;3、灯组全部安装亮灯验收合格后支付40%;4、灯展维护全部结束后2个工作日,被告付清合同尾款。同时,合同对制作要求及验收、违约责任等也有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诉讼地在原告地。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灯组的设计制作、安装调试,整个会场所有灯组全部亮灯。2017年1月2日,被告验收合格,并在验收合格证明书上盖章确认。然而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制作款,截止2017年1月22日,被告仅支付了84万元制作款。尚欠24万元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聚众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院对原告出示的下列证据依法予以采信:1、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被告工商登记信息;3、《2017年定州崇文街迎春灯会彩灯合同》、付款账号、自贡市腾飞文化艺术有限公司2017年定州春节灯会项目收款详细表、《2017年定州市崇文街首届迎春灯会验收合格证明书》。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7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签订《2017年定州崇文街迎春灯会彩灯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设计制作用于2017年定州崇文街迎春灯会展出的34组的灯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完成彩灯制作和安装,确保灯展造型质量与艺术效果,灯组展出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15日,展出期间乙方负责灯组质量问题的维修、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支付乙方灯组制作、安装包干总价1080000元,由甲方分次支付,并于灯展维护全部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结清尾款;甲方向乙方支付价款的账户为李玉平在中国工商银行的62×××99账户;如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应付款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缴纳滞纳金(按余额的每日千分之五比例计算);如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4万元人民币,并赔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12月31日完成了所有灯组的制作、安装、调试,于2017年1月2日经被告验收合格后交付被告。被告自2016年12月10日至2017年1月22日期间共计支付原告灯组制作费84万元,余24万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2017年定州崇文街迎春灯会彩灯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原、被告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为被告按约制作了灯组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被告应当履行于2017年2月17日前付清灯组定做费的义务。被告未履行按期全额支付定做款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损失和继续履行付款义务的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之规定,本案原、被告在《2017年定州崇文街迎春灯会彩灯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明显高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4万元以及24万元自2017年2月1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损失,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定做款24万元和以24万元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2月18日起计算的资金占利息损失以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4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聚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自贡市腾飞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支付定做款240000元及以2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损失;
二、被告河北聚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自贡市腾飞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0000元。
案件受理费55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河北聚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苗
人民陪审员 刘晓琴
人民陪审员 刘玉霞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丹